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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韭菜”翻身得解放!持牌中介机构,100%承担财务造假责任!
来源:  千顺万顺数智系统        2021-06-26         上市公司   投资   股民   持牌

       持牌中介机构,100%承担财务造假连带赔偿责任!

    20216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一份关于华泽钴镍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的二审判决书。在判决中,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和国信证券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比例从一审的60%40%直接提升到100%

这个改判影响巨大,足以改变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命运。因上市公司造假遭受损失的股民,可以直接找投行、会计师事务所要求全额赔偿!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受害股民或可直接起诉保荐券商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实行全额赔偿。

上诉股民周琴在二审中上诉称:一审判决国信证券仅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错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20188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王涛、王应虎等18名责任人员)》,华泽钴镍虚假陈述所涉危害最严重的违法行为即实际控制人通过大量无效的复印票据侵占上市公司13亿元资金。国信证券作为保荐人,只要尽责复核票据原件,就能够发现问题。国信证券对票据原件审查的责任和义务不属于其能力或者专业技术问题,而属于态度和意愿问题。一审判决认定国信证券主要过错在于“疏忽大意”、在共同侵权中是“基于过失”,均与事实不符。

    针对周琴的上诉,国信证券辩称:一审判决对国信证券40%责任比例的划分,是基于国信证券没有强有力的手段对华泽钴镍及其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加以控制,系基于过失,所以,一审法院进行分责的做法正确。但是,一审判决确定分责比例的事实依据不尽充分,法律适用错误,导致对国信证券分责比例过高。

    终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从中国证监会对国信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所列多项事实看,国信证券作为保荐人,在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中主要过错在于保荐华泽钴镍恢复上市过程及持续督导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华泽钴镍2013年度、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了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未尽到最基本的注意义务,最终导致诸如涉及大量无效的复印票据侵占上市公司13亿元资金等异常情况导致华泽钴镍公司伪造大量财务资料事项均未予发现。作为专业的上市公司保荐人和审计机构,如果按照执业规则勤勉尽责,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华泽钴镍虚假陈述行为即应当被发现,其过错并非一般疏失,而当属重大过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构成共同侵权,需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国信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华泽钴镍的共同侵权行为向投资者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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