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战略性新兴和未来产业发展专项 资金(股权资助类)申请指南
来源: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6-01-27     

资助金额:1000万以上 政策类型:-

资助对象:- 政策级别:深圳市级

申报日期:2016-01-27至201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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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贸信息委2016年战略性新兴和未来产业发展专项

资金(股权资助类)申请指南

一、支持方向

(一)互联网产业:重点支持互联网产业服务创新和技术创新,包括基础服务领域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域名注册服务(DNS)、设备托管服务(IDC)、网络加速服务(CDN)等,以及应用服务领域的各种网络服务、电子商务服务、供应链管理与服务等。

(二)新材料产业:重点支持电子信息材料、新能源材料、生物材料、新型功能材料、结构功能一体化材料、新兴环保节能材料、新型工程塑料、稀土功能材料、高性能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等领域内的技术创新、产品提升、应用示范,形成产业链核心竞争力。

(三)新能源产业:重点支持太阳能、核能、风能、生物质能、智能电网等领域的技术创新、产品提升、应用示范,形成产业链核心竞争力。

(四)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支持下一代信息网络、云计算、物联网、集成电路、可穿戴设备、高端软件、新型显示在公共服务与重点行业领域的应用示范,促进应用市场培育,推动产业规模化发展。

(五)节能环保产业:重点支持节能技术和装备、节能产品、环境治理技术和装备、环保材料和药剂、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等领域的技术创新、产品提升、应用示范,形成产业链核心竞争力。

(六)海洋产业:重点支持海洋电子信息、海洋生物、海洋高端装备、邮轮游艇、海水淡化、天然气水合物(可燃冰)、深海矿产、海藻生物质能等领域的技术创新、产品提升、应用示范,形成产业链核心竞争力。

(七)航空航天产业:重点支持航空电子、无人机、卫星导航、航空航天材料、精密制造技术及装备、微小卫星、航天生态控制与健康监测和通用航空现代服务等领域的技术创新、产品提升、应用示范,形成产业链核心竞争力。

(八)生命健康产业:重点支持生命信息、高端医疗、健康管理、照护康复、养生保健和健身休闲领域内的技术创新、产品提升、应用示范,形成产业链核心竞争力。

(九)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设备产业:重点支持工业机器人、服务机器人、可穿戴设备、智能检测仪器、元器件和关键部件、智能制造成套装备等领域的技术创新、产品提升、应用示范,形成产业链核心竞争力。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守法运营,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按时上报要求材料。

(二)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

(三)申报项目符合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和专项申报指南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已在规定时间完成或正在进行尽职调查、企业估值及入股谈判等工作,或已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明确拟持股份额和入股价格等。

(五)申报单位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六)项目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经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的,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多次超出误差的,将列为“不诚信企业”,且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

(七)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三、申报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zj.szjmxxw.gov.cn/sfwweb/),在线填报扶持计划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或由企业法人签字的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八)项目投资建议书、申报单位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签订的投资合同或协议(可补充提供)。

(九)项目用地、用海规划许可文件及使用权属证明,或场地、用海租赁证明复印件。

(十)可提供的知识产权证、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或省有关批复文件、合作协议、项目的核心技术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一)其他证明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人员、设施等主要条件保障的资料。

(十二)近期(三个月以内)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存款证明文件(原件一份);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文件或已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复印件(若有贷款),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十四)《深汕特别合作区企业审核意见书》原件(仅我市企业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企业提供)。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贰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四、申请决定机关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五、办理流程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指南――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网上申报――申请人向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核编股权资助计划――上报市新兴高技术产业联席会议审议――社会公示――市政府审定――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拨付资助资金。

六、办理时限

分批处理,自受理申报单位纸质材料之日起180天。

七、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资金下达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企业应当在收到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到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八、证件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或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九、收费

无。

十、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