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指南
来源: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6-01-06     

资助金额:50万以下 政策类型:-

资助对象:- 政策级别:深圳市级

申报日期:2016-01-05至2016-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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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内容

对服务机构已接收科技创新券并完成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科技服务事项后的兑现。

服务机构是指提供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科技服务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等。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深科技创新规〔20151号;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

(三)《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

(四)《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财科〔2012168号。

三、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部门审核、委托审计、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单位是深圳市科技创新券已入库服务机构,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供了科技服务且收取了科技创新券;

(二)申请兑现项目201510月至申请日为止已完成的科技服务事项;对已申请或取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的项目,科技创新券不重复支持;

(三)企业持创新券缴费的科技服务项目的兑现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服务总费用的50%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科技服务项目实施有关财务证明或收据复印件,持券单位为企业的,需提供自筹部分的财务证明;

(三)提供科技服务合同的复印件。服务合同需包含但不限以下条款:服务内容说明、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服务内容所对应的具体科研活动的关联性说明;未能足额兑现部分的处理方案;

(四)提供完成科技服务的证明材料,如技术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认证报告、审计报告、咨询报告、专利申请书等资料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件、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上年度完税证明、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者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 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二)受理时间: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15日至228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15日至229

2015年持创新券缴费的科技服务事项,逾期未申请兑现的将不再受理兑现。

(三)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45

(四)联系人:张娅琳,88100075

(五)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13-14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同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

九、审批程序

申请单位网上申报——申请单位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委托审计——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科技创新券兑现。

十、审批时限

结合受理情况,按申报顺序,分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单位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科技创新券兑现事宜。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批准文件将获得科技创新券兑现。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明:我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申报单位代理资金申报事宜,请项目申报单位自主申报。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委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委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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