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第二批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资助申请工作的通知
来源: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16-01-13     

资助金额:50万以下 政策类型:-

资助对象:- 政策级别:深圳市级

申报日期:2016-01-13至201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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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发展深圳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业,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418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组织开展2015年度第二批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资助申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6113-29日。

二、资助条件和标准

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资助需符合以下条件,可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深圳专利代理机构、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后者上年度纳税额需达到20万元以上)代理深圳发明专利申请并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该机构每件资助1000,但对当年电子申请率未达100%的专利代理机构不予资助。

(二)深圳商标代理机构、外地商标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后者上年度纳税额需达到20万元以上)代理深圳商标境外申请并取得商标注册证书后,对该机构每件资助500元,但代理续展的不再资助。

(三)资助范围为201571日至20151231日期间通过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代理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以授权公告日为准)或取得的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以注册日期或者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的签发日期为准)。

(四)申请资助的单位代理的国内发明专利权人或境外商标注册人应是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及市政府明确予以支持的项目单位;具有深圳户籍或者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并在我市工作的个人;在深圳市各级各类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或者在深圳市以外(含境外)各级各类学校就读的具有深圳户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五)对同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包括专利、商标)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三、需提交的材料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资助申请表(详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三)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复印件(盖公章);

(四)外地代理机构由深圳市税务机关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原件;

(五)委托代理机构授权的发明专利证书盖章页和说明书扉页(电子扫描件);

(六)国内发明或境外商标权利人为个人须提供二代身份证(正面及反面电子扫描件);

(七)委托代理机构获得的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电子扫描件);

(八)商标代理合同电子扫描件(验原件);

(九)商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收费发票电子扫描件;

(十)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申请资助汇总表(电子版,详见附件2)。

四、相关注意事项

(一)所有纸件申请材料需盖公司公章;

(二)专利或商标证明材料扫描件文件名称按《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申请资助汇总表》内的序号重命名;

(三)当获得专利权或商标注册成功之后将权利人变更为本市外权利人的项目不予受理;

(四)申请境外商标代理资助的单位,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具备商标代理资格或出具国家商标局备案证明文件。

五、材料送达方式及要求

请各申请单位仔细阅读申报要求,认真填写申请表及汇总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未按规定时间提交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助。

申请地址:南山区高新区南区学府路深圳软件产业基地4C座六楼知识产权服务大厅14号窗口,联系人:董振,联系电话:26509833,电子版申报文件发送至szzldbc@126.com

特此通知。

附件:

1.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资助申请表

2.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申请资助汇总表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2016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