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内容
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含技术转移)项目资助。
重点支持:研发设计服务;技术与产品检验检测、评价服务;中试放大技术服务;服务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信息技术业务流程外包服务;技术服务交流和合作;技术服务业人才培养;执业及产品认证服务;技术服务示范;经批准和认可的其它技术服务活动。
本项目属于“创新环境建设计划”,重点支持为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服务支持的服务能力建设项目,以产品、技术为主要目标的研发项目,请选报技术创新计划。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22日;
(二)《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8〕200号;
(四)《深圳生物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9〕180号;
(五)《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9〕238号;
(六)《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9〕240号;
(七)《深圳新材料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1〕124号;
(八)《深圳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1〕210号;
(九)《印发关于促进高技术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2〕124号;
(十)《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4〕97 号;
(十一)《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
(十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财科〔2012〕168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专家评审或者委托审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以技术服务为其主营业务或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并有明确的客户服务目标群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行业组织;
(二)申请单位开展专业性和综合性的技术服务创新;
(三)申请单位应具备技术服务能力,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并具有从事相关技术(科技)服务一年以上的业务基础。
申请技术转移服务项目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二)申请单位是经备案的技术转移机构,已开展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应用推广、技术产权交易等技术转移服务,且技术受让方已在深圳开始实施转移项目;
(三)申请单位须与技术受让方签订了合作协议。
申报单位不得就同一支出事项申请其他科技计划资助或者其他市级财政资金资助。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科技业务管理系统http://apply.szsti.gov.cn/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验原件);
(七)申请技术服务创新项目资助需同时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八)申请技术转移服务资助需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省技术转移机构认定证书(验原件)或深圳市技术转移促进机构登记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
2.上年度与用户签订的经登记的技术合同,且技术受让方已组织实施转移的项目报告。
(九)可选择提供知识产权证、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计划文件等项目技术水平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登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科技业务管理系统http://apply.szsti.gov.cn/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1. 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2. 受理时间:
网络填报受理:2015年01月20日至2015年07月31日(按申报顺序,分批处理)。
书面材料受理:2015年01月20日至2015年08月03日(按申报顺序,分批处理)。
3. 联系人:李桂琴、冯石林;82002237、82001447
4. 业务系统技术支持:86576087、86576088
5. 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13-14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或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申请单位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市财政委拨付资助经费。
十、审批时限
结合受理情况,按申报顺序,分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市科技创新委按照项目合同书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