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2021年度促进产业集聚办公用房购置补贴、租金补贴(第一批) 的申报通知
来源: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5-19     

资助金额:3000万元 政策类型:产业发展

资助对象:企业 政策级别:区级

申报日期:2022-05-19至202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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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产业集聚办公用房资金补贴办法》(深前海规〔2021〕5号,以下简称《集聚补贴办法》),现制定《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2021年度促进产业集聚办公用房购置补贴、租金补贴申报指南(第一批)》。具体如下:


  一、申报主体

  (一)申请购置补贴的主体条件

  在深圳市内无自有办公用房,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原前海合作区(桂湾、前湾、妈湾片区),或2021年9月6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前海合作区新落户且首次购置办公用房自用的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


  申请办公用房扶持资金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均在前海合作区;

  (2)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总部企业;或属于金融业、现代海洋产业、会展商贸物流业、科技服务业、新型国际贸易、数字与时尚产业、专业服务业等前海合作区鼓励发展的产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的机构;

  (3)申请扶持时未在我市主管部门公布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联合惩戒黑名单内。


  在深圳市内无自有办公用房,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原前海合作区,或2021年9月6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前海合作区新落户且首次购置办公用房自用的机构,按以下标准予以购置扶持:

  (1)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总部企业可按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扶持资金分三年平均发放;

  (2)未经认定为前海总部企业的其他重点机构可按1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扶持资金分三年平均发放;

  (3)符合上述(1)或(2)条件的港资机构,扶持标准提高至1.2倍,但最高扶持金额不变。


  PS:所称“未经认定为前海总部企业的其他重点机构”是包括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

  2.在上海、深圳、北京、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

  3.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持牌金融机构,或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的深圳市分行(分公司);外国及港澳台银行分行;

  4.经深圳市认定的总部企业;

  5.独角兽企业;

  6.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1亿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


  (二)申请租金补贴的主体条件

  2021年1月1日之后在原前海合作区(桂湾、前湾、妈湾片区)承租或2021年9月6日之后在前海合作区承租符合以下条件的扶持对象。

  申报单位所入驻的办公楼宇已通过前海管理局产业载体认定,申报单位所入驻的办公楼宇尚未通过前海管理局产业载体认定的,待完成相关认定程序后另行申报。


  申请办公用房扶持资金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均在前海合作区;

  (2)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总部企业;或属于金融业、现代海洋产业、会展商贸物流业、科技服务业、新型国际贸易、数字与时尚产业、专业服务业等前海合作区鼓励发展的产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的机构;

  (3)申请扶持时未在我市主管部门公布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联合惩戒黑名单内。


  申请租金扶持的机构所入驻的办公楼宇应符合以下条件:

  (1)面向符合办公用房扶持资金第(2)条中产业类型机构的可租售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

  (2)办公楼宇业主单位应当选定符合办公用房扶持资金第(2)条中的一至两个产业类型申报产业载体,在提出申报后的两年内,符合入驻条件机构的租售面积,应达到办公楼宇可租售面积的60%以上;

  (3)可供入驻机构使用的会议室、会客室、培训教室等公共空间不低于500平方米,有完备的管理体系,人性化、数字化、智能化、节能化的物业服务体系,具备专业的招商团队;

  (4)能提供低于市场租金评估价格的优惠租金,优惠幅度10%以上。

  办公楼宇业主单位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向前海管理局申报拟集聚的产业类型,并符合前海合作区金融业、商贸物流业、新兴产业、专业服务业等专项产业扶持政策中关于产业载体的认定条件。


  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原前海合作区,或2021年9月6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前海合作区新落户租赁符合申请租金扶持的机构所入驻的办公楼宇条件的办公楼宇内的办公用房自用,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且在租赁期限内未转租、分租或改变功能的机构,按下列情形予以租金扶持:

  (1)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总部企业,每年按照60元/平方米·月给予租金扶持,连续扶持三个年度,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符合办公用房扶持资金第(2)条中产业类型的其他机构,按照2021年入驻的机构60元/平方米·月,2022年入驻的机构40元/平方米·月,2023年入驻的机构20元/平方米·月,连续扶持三个年度,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符合上述(1)或(2)条件的港资机构,扶持标准提高至1.2倍,但最高扶持金额不变。

  已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企业回归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办法》(深前海规〔2019〕8号)享受租金补贴的机构,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租金扶持政策。



  二、申报要求

  已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企业回归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办法》(深前海规〔2019〕8号)享受租金补贴的机构,不再重复享受《集聚补贴办法》租金扶持政策。

  (一)申请购置补贴的要求

  1.申报单位填写《前海合作区办公用房购置补贴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2.同时符合《集聚补贴办法》及深圳市、南山区、宝安区、前海合作区其他办公用房扶持政策之规定的,采取“择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

  3.同一家机构不得同时享受《集聚补贴办法》规定的购置扶持和租金扶持。

  4.已获得前海合作区产业用地的机构不得享受《集聚补贴办法》规定的购置扶持。

  5.购置前海管理局产业用房的,视为已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不再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


  (二)申请租金补贴的要求

  1.申报单位填写《前海合作区办公用房租金补贴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2.同时符合《集聚补贴办法》及深圳市、南山区、宝安区、前海合作区其他办公用房扶持政策之规定的,采取“择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

  3.同一家机构不得同时享受《集聚补贴办法》规定的购置扶持和租金扶持。

  4.租赁前海管理局产业用房的,视为已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不再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