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2年度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航空业子项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05-20     

资助金额:1000万元 政策类型:其他

资助对象:企业 政策级别:-

申报日期:2022-05-31至2022-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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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企业:

  根据《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交规〔2018〕3号,以下简称《物流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航空业(深圳飞子项)及港航业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交规〔2018〕9号)等规定,我局现开展2022年度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航空业子项资助申报工作,资助申报范围包括基地航空公司/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在深圳机场开通货运新航线资助项目、基地航空公司/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开通深圳机场国内客运新航点资助项目、“深圳飞”旅客出行服务及宣传推介资助项目。现将资助申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助的项目范围

  (一)基地航空公司/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在深圳机场开通货运新航线资助项目。

  (二)基地航空公司/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开通深圳机场国内客运新航点资助项目。

  (三)“深圳飞”旅客出行服务及宣传推介资助项目。

  1.城市候机楼运营;

  2.机场码头;

  3.陆运线路;

  4.新开国际航线宣传推介会;

  5.布展世界或亚洲航线发展大会。


  二、申报条件

  (一)基地航空公司/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在深圳机场开通货运新航线资助项目申报条件。

  基地航空公司/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在深圳机场开通货运新航线持续运营满一年(截止2021年5月6日),且一年内在深圳机场离港航班达到50班次及以上。


  (二)基地航空公司/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开通深圳机场国内客运新航点资助项目申报条件。

  基地航空公司/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开通深圳机场国内客运新航点持续运营满一年(截止2021年5月6日),且一年内在深圳机场离港航班达到100班次及以上。


  (三)“深圳飞”旅客出行服务及宣传推介资助项目申报条件。

  截止2021年5月6日,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

  1.同时满足由深圳机场授权设立且启用后持续运营的城市候机楼、城市候机楼具有往返深圳机场汽车站(或深圳机场管辖的其他交通平台)的陆运线路或深圳机场码头的水运线路两个条件的城市候机楼运营企业方可申请城市候机楼运营资助。

  2.“深圳机场码头”运营管理企业可申请机场码头资助。

  3.经营往返深圳机场汽车站(或深圳机场管辖的其他交通平台)与城市候机楼之间道路客运班线的运营企业(公交、轨道交通除外)方可申请陆运线路资助。

  4.主办深圳机场新开国际航线宣传推介会的深圳机场驻地航空公司、深圳机场运营管理企业可以申请主办新开国际航线推介会资助,宣传推介的航线应当是2021年1月1日-2021年5月6日期间新开的国际航线,且宣传推介会举办日与所宣传航线的首航日间隔不超过30天。

  5.2021年1月1日-2021年5月6日期间布展世界或亚洲航线发展大会的深圳机场基地航空公司、深圳机场运营管理企业可以申请布展世界或亚洲航线发展大会资助。


  三、资助标准

  (一)基地航空公司/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在深圳机场开通货运新航线资助项目资助标准。

  1.基地航空公司资助标准

  按该航线在深圳机场出港货物总量给予一次性资助。其中:国际航线资助标准为1000元/吨,每条航线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国内航线资助标准为500元/吨,每条航线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2.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资助标准

  按该航线在深圳机场出港货物总量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标准为:国际航线500元/吨,每条航线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国内航线300元/吨,每条航线资助总额不超过300 万元。


  (二)基地航空公司/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开通深圳机场国内客运新航点资助项目资助标准。

  1.基地航空公司资助标准

  每开通一个新航点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资助标准。

  每开通一个新航点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深圳飞”旅客出行服务及宣传推介资助项目资助标准。

  1.城市候机楼运营资助标准

  开通城市候机楼并持续运营,运营满一年不到两年的资助15万元,满两年不到三年的资助10万元,满三年的资助5万元。


  2.机场码头资助标准

  开通水运线路并持续运营,每条线路运营满一年不到两年的资助深圳机场码头30万元,满两年不到三年的资助25万元,满三年的资助20万元。


  3.陆运线路资助标准

  (1)运营距离在80公里以内(不含80公里)的线路,每年给予4万元/条的资助;

  (2)运营距离在80公里及以上的线路,每年给予6万元/条的资助。


  4.主办新开国际航线推介会资助标准

  (1)宣传推介会的举办地在亚洲以外的其他国际地区,给予主办方20万元/场资助;举办地在亚洲其他国家,给予主办方10万元/场资助;举办地在国内(含港澳台),给予主办方5万元/场资助;

  (2)对每条新开国际航线宣传推介会的资助,同一家单位不超过3场。


  5.布展世界或亚洲航线发展大会资助标准

  (1)布展世界航线发展大会,给予布展单位30万元/场的资助;

  (2)布展亚洲航线发展大会,给予布展单位20万元/场的资助。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