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2年盐田区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的申报通知
来源:  盐田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2-08-16     

资助金额:6000万元 政策类型:产业发展

资助对象:企业 政策级别:-

申报日期:2022-08-22至2022-08-31

立即自评 | 申报咨询

  • 政策原文
  • 相关附件

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盐田区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深盐府规〔2022〕2号),现将《盐田区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申报指南》发布,详情请见如下:


  一、支持项目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一)大型领军企业落户奖励

  (二)龙头及骨干企业落户奖励

  (三)龙头及骨干企业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用房资助

  (四)特色产业落户奖励

  (五)潜力型创业企业落户奖励


  【强化科技创新驱动】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二)研发投入扶持

  (三)科技成果产业化资助

  (四)科技企业孵化器资助

  (五)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登记资助

  (六)工业技术改造资助

  (七)专精特新发展资助


  【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一)金融机构发展扶持

  (二)企业上市奖励

  (三)科技金融资助

  (四)企业贷款贴息贴保资助

  (五)金融机构贷款风险补偿性资助

  (六)特色金融发展资助

  (七)产业投资基金奖励


  【促进低碳绿色转型】

  (一)企业绿色低碳发展扶持

  (二)市级以上节能低碳类项目扶持


  【引导产业集聚发展】

  (一)企业经营增长奖励

  (二)工业增加值增速达标企业奖励

  (三)重点活动资助

  (四)鼓励打造专业化产业园区

  (五)保税高端产业聚集发展资助


  【培育壮大重点产业】

  (一)航运金融奖励

  (二)航运服务业奖励

  (三)国际航行船舶保税燃料加注业务扶持

  (四)多式联运资助

  (五)海关货物查验监管场所建设资助

  (六)企业拓展进口冷链产业链资助

  (七)企业开展物流领域升级改造项目资助

  (八)A级物流企业认证和AEO高级认证奖励

  (九)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业绩增长奖励

  (十)电子商务专业服务发展奖励

  (十一)电子商务集聚发展奖励

  (十二)保税展示交易发展奖励

  (十三)现代时尚产业发展资助

  (十四)知名文旅、商贸品牌引入扶持

  (十五)文旅消费项目新建扶持

  (十六)文体旅商品牌活动和赛事资助

  (十七)文旅消费发展扶持

  (十八)数字创意产业发展扶持

  (十九)高端大健康项目投资资助

  (二十)大健康产业集聚及发展奖励

  (二十一)大健康产业品质提升奖励

  (二十二)高端医疗器械认证上市奖励

  (二十三)企业建设超净生产研发空间资助

  (二十四)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助

  (二十五)细胞与基因治疗技术临床奖励

  (二十六)创新药物临床奖励

  (二十七)未来产业企业研发投入资助

  (二十八)细胞与基因资质认证奖励

  (二十九)未来产业企业租金资助


  二、具体项目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一)大型领军企业落户奖励

  1.政策说明

  (1)项目类型:核准制

  (2)申请时限:企业须在迁入落户盐田区的次年或第三年内进行申请。

  (3)奖励标准:

  ①对新落户的由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企业总部,满足上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一百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2亿元的,给予一次性6000万元奖励;

  ②对新落户的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 500 强”企业总部,满足上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3000万元奖励;

  ③对新落户的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服务业 500 强”企业总部、“中国制造业 500 强”企业总部、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 500 强”企业总部,满足上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

  本条款综合财力贡献是指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

  2.扶持条件

  (1)申报主体应当是2021年1月1日(含)后,在盐田区依法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主体应当是在2021年(含)以后入选“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企业、“中国服务业 500 强”、“中国制造业 500 强”、“中国民营 500 强”榜单之一的企业;

  

  (二)龙头及骨干企业落户奖励

  1.政策说明

  (1)项目类型:核准制

  (2)申请时限:

  企业申请盐田区龙头企业或骨干企业落户奖励的,须在注册或迁入落户盐田区次年或第三年内对落户奖励进行申请。企业申请龙头企业增量奖励的,须在落户奖励申报年度第三年起逐年申请,最多不超过三年。

  申报年度是指企业申请落户奖励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所对应的年度。

  (3)奖励标准:

  ①对落户盐田区后两个年度内的任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且区级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即龙头企业),按企业申报年度形成区级地方财力贡献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最高6000万元的落户奖励,分两年发放。自申报年度的第三年起,按企业区级地方财力贡献相对于上一年度区级地方财力贡献(若不足1000万元按1000万元计算)增量部分的30%,每年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增量贡献奖励,最长不超过三年;

  ②对落户盐田区后两个年度内的任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且区级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500万元的企业(即骨干企业),按企业申报年度形成区级地方财力贡献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本条奖励需扣除已获得的大型领军企业落户奖励。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本条第①、②项奖励。

  2.扶持条件

  (1)申报主体应当是2021年1月1日(含)后,在盐田区依法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除外)

  (2)申报主体应当符合盐田区龙头企业或骨干企业条件;

 

  (三)龙头及骨干企业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用房资助

  1.政策说明

  (1)项目类型:核准制

  (2)申请时限:申报主体须在申请事项发生的次年提出资助申请。

  (3)申请的扶持资金总额不得超过申报主体当年区级地方财力贡献。

  (4)本办法涉及租金补贴的项目,各扶持对象不能就同一租金重复获得补贴,若扶持对象实际租金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扶持对象实际租金价格为基准进行计算。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未出台新版本的,以此前出台的最后版本为准。扶持对象享受租金补贴的用房不含政策性产业用房。

  (5)奖励标准:

  ①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在我区租赁自用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用房的,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50%给予不超过三年的租金资助,龙头企业每年不超过500万元,骨干企业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②龙头企业在我区购置自用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用房的,按购房总成交价的10%,分三年给予累计最高2000万元的资助,每年发放比例为40%、30%、30%;

  ③龙头企业在我区购买或租赁自用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用房,首次装修办公场地的费用,按装修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最高500万元的资助。

  本条第①、②项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项申请。

  2.扶持条件

  (1)申报主体应当是2021年1月1日(含)后,在盐田区依法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请龙头企业用房资助的,企业需符合上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一亿元且区级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一千万元;申请骨干企业用房资助的,企业须符合上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五千万元且区级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五百万元。

  (3)申请龙头及骨干企业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租金资助的,需满足在盐田区内没有自有办公物业的要求。


  (四)特色产业落户奖励

  1.政策说明

  (1)项目类型:核准制。

  (2)申请时限:企业须在注册或迁入落户盐田区次年或第三年内对落户奖励进行申请。

  (3)奖励标准:

  对从事经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航运、金融、电商、零售、餐饮、文化、旅游、体育、生命健康、海洋科技等特色产业的企业,在落户盐田区后两个年度内的任一年度区级地方财力贡献达到100万元且不满500万元的,按企业申报年度形成区级地方财力贡献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2.扶持条件

  (1)申报主体应当是2021年1月1日(含)后,在盐田区依法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主体应当是从事经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航运、金融、电商、零售、餐饮、文化、旅游、体育、生命健康、海洋科技等特色产业的企业。

  

  (五)潜力型创业企业落户奖励

  1.政策说明

  (1)项目类型:核准制

  (2)申请时限:企业须在注册或迁入落户盐田区次年内对落户奖励进行申请。

  (3)奖励标准:

  对落户当年及前一年度获得投资机构单轮2000万元以上投资的新落户且实际经营地在盐田区的企业,经认定后按照机构投资额的2%,给予企业一次性最高300万元的落户奖励,分两年发放。企业获得本条扶持的,不再重复享受本章其他落户奖励。

  2.扶持条件

  (1)申报主体应当是2021年1月1日(含)后,在盐田区依法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投资机构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强化科技创新驱动】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1.政策说明

  (1)项目类型:核准制

  (2)申请时限:

  认定奖励:申报主体须在获得认定的次年提出申请。

  迁入奖励:申报主体须在迁入年度次年年底前提出申请。

  纳统奖励:申请主体须在纳统年度次年年底前提出申请。

  (3)奖励标准

  ①企业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30万元奖励;非首次通过认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②通过认定后迁入盐田区的,给予10万元奖励;

       ③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统计标准并依法报送统计报表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扶持条件

  申报主体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已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上年度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B级。

  (1)通过认定奖励

  企业上一年度在盐田区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迁入奖励

  企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在有效期内。

  企业已将注册地迁入盐田区。

  企业承诺将在盐田区申报下一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3)纳统奖励

  企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在有效期内。

  申报主体首次纳入盐田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范围。

  同一家企业只能在盐田区获得一次纳统奖励(规模以上企业发生更名的,或规模以上企业转为规模以下企业又再次达到规模以上统计标准的,不予重复奖励)。

 

  (二)研发投入扶持资助

  1.政策说明

  (1)项目类型:核准制

  (2)申请时限:申报主体须在研发投入发生的次年提出申请。

  (3)资助标准:

  对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在3%以上的企业或单位,给予上一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3%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比增长100万元以上的,对增长部分加计扣除额给予5%追加奖励,增长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同一企业或单位每年扶持不超过200万元。

  本条款所指“研发投入”是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A107012中第45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是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A107012中第51项。区科创局将向税务部门核实相关数据。

  2.扶持条件

  (1)申报主体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或登记满一年并已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含企业、事业单位等)。申报主体是企业的,上一年度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2)申报主体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在一百万元以上,且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在百分之三以上。

  (3)申请上年度研发投入资助的:申报主体符合税务部门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且已填报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4)申请上年度增量研发投入资助的:

  申报主体上年度研发投入比上上年度增长一百万(含)以上。

  申报主体在上两年度均符合税务部门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且已填报上两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三)科技成果产业化资助

  1.政策说明

  (1)项目类型:核准制

  (2)申请时限:

  产业化一次性资助:申报主体须在纳统年度的次年提出申请。

  产业化场地租金资助:资助时间从申报主体纳统年份起算。申报主体应在纳统年份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提出申请。

  (3)资助标准:

  对2021年起科技创业项目落地盐田区设立法人企业,在企业纳入盐田区规模以上统计后给予一定资助:

  (一)按其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对企业纳统起三个自然年度在盐田区租用的场地,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40%,且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资助,对同一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50万元。

       租金资助不与盐田区政府其他租金优惠和补贴同时享受。

  2.扶持条件

  (1)申报主体应当是2021年1月1日以后在盐田区新注册成立或迁入并已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2)申报主体上一年度纳入盐田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范围。

  (3)申请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在2021年1月1日之后获得深圳市科创委“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资金支持。

  ②在2021年1月1日之后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国赛、深圳市赛或盐田区赛一、二、三等奖(a.申请单位为企业组获奖单位,或团队组获奖团队核心成员2人以上为申请单位股东且持股30%以上)。

  ③在申报之日前5年内,内地和港澳地区知名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形成设立的法人企业。

  ④知名创业服务机构、科技园、科技孵化器毕业的科技创业项目。

 

  (四)科技企业孵化器资助

  1.政策说明

  (1)项目类型:评审制

  (2)申请时限:

  申报主体须在孵化器经过区科技创新局评审认定,并经区政府同意的次年年底前提出申请。

  (3)资助标准:

  对经区科技创新局评审认定,并报区政府同意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其运营机构上一年度投入运营经费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其中运营经费包含:直接费用:设备费(购置设备费、试制设备费、设备改造和租赁费)、科研材料及事务费(含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人力资源费(含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其他费用(含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其他费用等);

  间接费用:单位水电暖等消耗、管理费用补助支出。

  2.扶持条件

  (1)申报主体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满一年并已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含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申报主体是企业的,上一年度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2)申报主体近一年按时填报科技企业孵化器火炬统计报表。

  (3)申报主体所运营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已经经过区科技创新局评审认定,并经区政府同意。(相关认定办法将由区科技创新局另行制定。)

 

  (五)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登记资助

  1.政策说明

  (1)项目类型:核准制

  (2)申请时限:

  申报主体须在合同备案登记日期的次年提出申请。

  (3)奖励标准:

  上一年度专利权人对外进行专利许可并进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登记的,按照实际登记金额的3%给予资助。每一笔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同一企业或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100万元。补贴额度按照上年度合同实收金额为核算基础。

  2.扶持条件

  (1)申报主体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满一年并已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含企业、事业单位等)。申报主体是企业的,上一年度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2)申报项目所涉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已于上一年度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开始执行。

 

  (六)工业技术改造资助

  1.政策说明

  (1)项目类型:评审制

  (2)奖励标准

  对 2021 年起工业技术改造投资总额超500万元的完工项目,按照实际完成技术改造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其中智能化制造部分可以叠加享受资助,按照智能化部分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同一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扶持条件

  (1)申报主体必须是在盐田区依法登记注册的,并具有独立法人单位的企业。

  (2)申报项目实施地应在盐田区,所属产业不属于现行《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中的“禁止发展类”和“限制发展类”,且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3)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资助费用范围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达500万元及以上,已在深圳市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或盐田区发展改革局完成备案,且已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

  (4)有实际生产制造环节,申报项目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属于 B类(采矿业)、C类(制造业)、D类(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行业分类代码在0610至4690之间。

  (5)申报项目的建设起止日期在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且建设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新成立企业自注册之日起2年内发生的购置生产设备等费用视同为初始投资,不得纳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助范围),且项目已实施完毕、通过竣工验收,投资建设费用也已支付完毕。

  注: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如2021年已将2020年度的投资建设费用申报了盐田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并获得资助,则后续还未申报资助的项目投资建设费用可视为特殊情况,纳入本次项目申报。

  (6)申报主体经实施申报项目,其产能规模、新产品销售额、产品质量、生产效率、人均劳动生产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较申报项目实施前有所提高,安全生产隐患得到有效消除、安全生产防范能力显著提升。

  本项所述新产品销售额,系指申报主体经实施以实现产品升级换代为目标的申报项目,首次生产制造该新产品实现的销售额。

  (7)申报主体可以在当年度同时申请两个及以上的项目,但所申请的两个及以上的项目,在改造目标、建设内容、实施费用,以及时间、场地等方面,不得存在雷同与重复情形,严禁将本属同一类别的项目刻意分拆、虚假包装成两个及以上项目。

  (8)智能化部分项目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申报主体采用智能化技术与装备,利用5G、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对包括产品设计、技术开发、生产工序、加工制造、仓储配送、售后服务等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改造,以实现企业内外部资源智能化管理运用,建成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为目标。

  智能化部分项目,可以是依本项所述,或数字化、或网络化、或智能化为阶段目标的改造项目,也可以是将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融合一体的改造项目。

  

  (七)专精特新发展资助

  1.政策说明

  (1)项目类型:核准制

  (2)奖励标准

  对 2021 年起获得如下深圳市级项目资助的企业或单位:工业设计项目、工业强基项目、工业互联网项目、企业技术中心项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工程研究中心项目、制造业创新中心项目、“三首”工程项目、专精特新评定、“单项冠军”称号、时尚产业关键技术与核心零部件攻关项目、时尚产业竞争力提升应用创新项目等,按所获深圳市级资助的50%给予资助,对同一企业或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500万元。市级主管部门对项目有验收要求的,在项目通过验收后予以资助。

  2.扶持条件

  (1)申报主体必须是在盐田区依法登记注册的,并具有独立法人单位的企业。

  (2)项目实施地在盐田区。

  (3)申报项目已获得市级工业设计项目、工业强基项目、工业互联网项目、企业技术中心项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工程研究中心项目、制造业创新中心项目、“三首”工程项目、专精特新评定、“单项冠军”称号、时尚产业关键技术与核心零部件攻关项目、时尚产业竞争力提升应用创新项目资助。

  (4)市级主管部门对项目有验收要求的,必须已通过项目验收。

 

  【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一)金融机构发展扶持(金融机构地方贡献奖励)

  1.政策说明

  (1)项目类型:核准制

  (2)奖励标准:

  对新落户盐田区的金融企业(含金融企业总部、金融控股公司、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金融企业设立的各类专业子公司、商业银行持牌专营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及其他创新型金融机构),按照其上一年度区级地方财力贡献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其中扶持金额的50%可用于对金融机构发展作出贡献的高管及骨干团队奖励;

  2.扶持条件

  (1)申报主体于2021年1月1日至申报之日在盐田区内依法登记注册。

  (2)申报主体属于纳入扶持范围的金融企业。

  ①本项奖励所称金融企业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深圳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等经营性金融企业,经核准或授权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经市政府同意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

  ②本项奖励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深圳注册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控股公司。

  ③本项奖励所称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仅限一家);由已在深圳注册的营业部变更为一级分支机构的,不可按照一级分支机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④本项奖励所称商业银行专营机构,是指商业银行针对本行特定领域业务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支行的机构,并具备以下特征:针对某一业务单元或服务对象设立;独立面向社会公众或交易对手开展经营活动;经总行授权,在人力资源管理、业务考核、经营资源调配、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等方面独立于本行经营部门或当地分支行。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

  ⑤本项奖励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管的金融企业,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等。

 

  (一)金融机构发展扶持(金融企业办公用房资助)

  1.政策说明

  (1)项目类型:核准制

  (2)奖励标准:

  对金融企业在我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承诺购置后五年内仅限于自用),并经区政府认定给予资助的,按购房总成交价的10%,分三年给予累计最高5000万元的资助,每年发放比例为40%、30%、30%。对金融企业在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40%给予不超过三年的租金资助,每家机构每年不超过500万元。

  2.扶持条件

  (1)申报主体于2021年1月1日至申报之日在盐田区内依法登记注册。

  (2)申报主体属于纳入扶持范围的金融企业。

  ①本项奖励所称金融企业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深圳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等经营性金融企业,经核准或授权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经市政府同意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

  ②本项奖励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深圳注册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控股公司。

  ③本项奖励所称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仅限一家);由已在深圳注册的营业部变更为一级分支机构的,不可按照一级分支机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④本项奖励所称商业银行专营机构,是指商业银行针对本行特定领域业务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支行的机构,并具备以下特征:针对某一业务单元或服务对象设立;独立面向社会公众或交易对手开展经营活动;经总行授权,在人力资源管理、业务考核、经营资源调配、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等方面独立于本行经营部门或当地分支行。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

  ⑤本项奖励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管的金融企业,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等。

 

  (二)企业上市奖励

  1.政策说明

  (1)项目类型:核准制

  (2)奖励标准:

  对计划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按首次完成股份制改造、上市辅导和成功上市三个阶段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和350万元奖励。对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次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50万元奖励。对在多个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不重复奖励。

  2.扶持条件

  (1)申报主体于2021年1月1日至申报之日在盐田区首次完成股份制改造、上市辅导或成功上市相关阶段的工作。

  (2)申报主体上市的交易所符合以下要求,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和创业板、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其中境外上市不含柜台交易上市、借壳上市以及红筹间接方式上市,且其募集资金的30%以上已返回深圳。

  (3)对在多个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三)科技金融资助

  1.政策说明

  (1)项目类型:核准制

  (2)申请时限:

  申报主体须在贷款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并已还清本息的次年提出申请。

  (3)资助标准:

  ①知识产权证券化资助。企业通过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按照实际发生的综合融资成本的50%,给予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当年所获融资额的3.5%、最高100万元资助;

  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按照开展知识产权质押担保和贷款的担保费、评估费和利息总额的50%,给予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当年所获贷款额的3.5%、最高100万元资助。

  在申请年度未达到规上企业标准的,给予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资助,达到规上企业标准的,给予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资助。

  2.扶持条件

  (1)基本条件

  ①申报主体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满一年并已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②申报主体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申报知识产权证券化资助的,除需要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企业参与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并获得融资,申请时贷款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并已还清本息。

  (3)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的,除需要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企业取得质押融资后在区科技创新局完成质押融资备案。

  ②获得放款(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申请时贷款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并已还清本息。

  

  (四)企业贷款贴息贴保资助

  1.政策说明

  (1)项目类型:核准制

  (2)奖励标准:

  ①对于符合产业导向的辖区中小微企业自 2021 年起从合作银行机构获得的单笔100万元以上的一至三年期信用贷款,由合作银行机构报送纳入备案项目库,在贷款期满并还款后,按企业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40%给予资助;

  ②对于符合产业导向的辖区中小微企业自 2021 年起通过合作融资担保机构担保方式获得的单笔100万元以上的一至三年期担保贷款,由合作担保机构报送纳入备案项目库,在贷款期满并还款后,按企业实际发生的综合融资成本的40%给予资助,且年化不超过企业所获融资额的2.5%;

  ③对于符合产业导向的辖区中小微企业通过申请市属平稳基金的方式获得的单笔100万元以上的一至三年期项目,由平稳基金管理方报送纳入贴息备案项目库,在贷款期满并按期还款后,按企业实际发生的综合融资成本的40%给予资助,且年化不超过企业所获融资额的2.5%。获得本条资助的企业需提供在辖区银行网点开立的基本账户。同一笔贷款不能同时享受本条和第十七条资助,单个企业通过本条款和第十七条每年合计最高获得100万元资助。在本政策到期前入库的项目,在贷款期满并按期还款后仍可享受本项资助。

  2.扶持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盐田区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2)申报主体所属产业不属于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最新发布的《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划定的“限制”与“淘汰”类产业范畴。

  (3)申报主体属于中小微企业,即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申报主体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发布的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进行规模自测(网址为https://www.miit.gov.cn/jgsj/qyj/gzdt/art/2020/art_2b95d74c127649649c10be4ef6044609.html,或搜索“中小微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可找到该网址)。

  (4)申报所涉及的贷款为单笔一百万元以上的1-3年期信用贷款或担保贷款,贷款合同中如仅有申报主体的企业主(企业主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对该中小微企业直接持股比例超过50%的自然人)及其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以个人名义提供担保也可以认定为信用贷款,贷款为2021年1月1日起至《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田区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深盐府规〔2022〕2 号)政策失效之日止已获得的,并经合作银行机构、合作融资性担保机构、市属平稳基金管理方报送至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纳入项目备案库。

  (5)申报所涉及的贷款已到期并还清。

  (6)申报所涉及的贷款必须用于申报主体的生产经营,不得用于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以及参与民间借贷、投资资本市场和个人消费等。

  (7)原则上同一笔贷款只能享受一次贴息或贴保政策,并且不能重复享受区政府各部门的贴息或贴保支持。

  (8)合作银行机构、合作融资性担保机构以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在“深圳盐田政府在线”官网最新公布的合作银行机构、合作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准。

  

  (五)金融机构贷款风险补偿性资助

  1.政策说明

  (1)项目类型:核准制

  (2)奖励标准:

  ①对盐田辖区银行为辖区企业发放的3000万元以下规模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中小微贷款评定为“次级”)获得市级风险补偿的,按所获市级风险补偿金额给予等额配套风险补偿性资助。市区两级合计最高不超过不良贷款(本金)的60%。获得资助的合作银行机构以其盐田辖区支行为申请主体,每家银行机构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②对合作融资担保机构为辖区企业发放的3000万元以下规模贷款每年形成的不良贷款(中小微贷款评定为“次级”),按照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实际承担坏账损失的20%给予风险补偿性资助。获得资助的合作融资担保机构不受注册登记地限制,每家机构每年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2.扶持条件

  (1)申报主体是与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合作的银行机构或融资性担保机构。其中提出申请的银行机构须为盐田区支行,合作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受注册登记地限制。

  (2)合作银行机构、合作融资性担保机构以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在“深圳盐田政府在线”官网最新公布的合作银行机构、合作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准。

  (3)涉及的贷款形成不良贷款的时间应为《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田区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深盐府规〔2022〕2 号)政策施行之日起至失效之日止期间发生的。

  (4)申报主体为银行机构的,还需符合以下条件:因向辖区企业发放三千万元以下规模贷款而形成不良贷款(中小微贷款评定为“次级”),银行机构已于上一年获得市级风险补偿性资助,且获资助金额未超过该笔不良贷款(本金)的百分之六十。申报主体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还需符合以下条件:融资性担保机构向辖区企业发放的三千万元以下规模贷款形成了不良贷款(中小微贷款评定为“次级”)。

 

  (六)特色金融发展资助(地方金融组织提供融资服务资助)

  1.政策说明

  (1)项目类型:核准制

  (2)奖励标准:

  对上一年度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组织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且年度融资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每年度为区内企业融资金额的1%,给予每家地方金融组织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资助;

  2.扶持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盐田区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地方金融组织(含: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

  (2)上一年度,申报主体累计为盐田区内企业提供融资金额五百万元以上。

  

  (六)特色金融发展资助(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发展资助)

  1.政策说明

  (1)项目类型:核准制

  (2)奖励标准:

  鼓励商业银行、核心企业和供应链配套服务机构在盐田区运营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平台的运营主体在盐田区注册、实际办公的,其服务企业首次达到二十家及以上且融资规模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每年按照平台融资规模中借贷一方为区内企业或金融机构部分的1%,给予平台运营主体不超过100万元资助。

  2.扶持条件

  (1)申报主体是盐田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实际办公的盐田区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运营主体。

  (2)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是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批准设立的围绕实体经济供应链提供各类供应链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平台。

  (3)通过盐田区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获得供应链金融贷款的企业首次达到二十家及以上且融资规模达到二千万元及以上。

 

  (七)产业投资基金奖励

  1.政策说明

  (1)项目类型:核准制

  (2)奖励标准:

  对在盐田区新落户的符合“5+3+1”现代产业体系发展方向的产业投资基金,实际募集资金在5亿元以上的,给予该基金一定奖励:

  ①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可用于对基金发展作出贡献的基金管理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奖励;

  ②投资引荐“5+3+1”现代产业体系企业到盐田区,且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企业落户满一年并正常经营的,每引荐一家企业奖励10万元,每家基金每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可用于对基金发展作出贡献的基金管理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奖励。

  2.扶持条件

  (1)2021年1月1日至申报之日在盐田区内依法登记注册,且符合“5+3+1”现代产业体系发展方向的产业投资基金。“5+3+1”现代产业体系是指盐田区围绕重点发展的数字创意、现代时尚、海洋产业、高端医疗器械、大健康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与合成生物、细胞与基因、深地深海等未来产业及东部滨海先进制造业园区盐田片区打造的现代产业体系。

  (2)申报主体实际募集资金达到五亿元以上。

  (3)申请投资引荐企业奖励的,还需符合以下条件:引荐企业属于“5+3+1”现代产业体系企业,并已获得申报主体五百万元以上的实际投资,且已经落户盐田区满一年并正常经营。

 


  【促进低碳绿色转型】

  (一)企业绿色低碳发展扶持

  1.政策说明

  (1)项目类型:评审制

  (2)奖励标准

  鼓励在盐田区内应用符合市节能低碳发展方向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太阳能、氢能等清洁能源推广应用等项目。按照项目节能低碳效果与实际投资情况,给予项目已投入资金30%以下,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

  2.扶持条件

  (1)在盐田区内建设具有示范性效应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100kW以上)的:

  ①对申报主体根据项目上一年度发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1元的资助,单个项目当年资助金额不高于30万元,连续可享受资助资金时间5年;

  ②申报项目的建设起止日期在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项目经验收合格且并网运行满1年;

  ③采用的光伏组件转换效率应达到先进水平,单晶硅电池组件转换效率不低于16%,多晶硅电池组件转换效率不低于15%,薄膜电池组件转换效率不低于8%,其中铜铟镓硒(CIGS)薄膜电池组件转换效率不低于12%;

  ④申报主体必须是在盐田区依法登记注册的,并具有独立法人单位的企业;

  ⑤项目实施地在盐田区。

  (2)在盐田区内的工业制造、交通物流、旅游商贸、公共建筑等领域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项目(包括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空调节能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的:

  ①根据项目实施后的年节能量(当量值)进行扶持,给予每吨标准煤2000元的资助。项目总扶持资金不超过已投入资金的30%,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②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30吨标准煤以上,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以上;

  ③节能改造前项目主体应稳定运行2年以上,节能改造完工后应稳定运行3个月以上,并能保证在合同期内有效运行;

  ④项目的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有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检测、可核查;

  ⑤申报主体必须是在盐田区依法登记注册的,并具有独立法人单位的企业;

  ⑥项目实施地在盐田区。


  (二)市级以上节能低碳类项目扶持

  1.政策说明

  (1)项目类型:①为核准制,②为评审制

  (2)奖励标准

  鼓励盐田区内项目申报市级以上节能低碳类示范创建项目和扶持资金。

  ①对示范创建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绿色制造、近零碳等示范项目,按照评定级别分别给予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市级5万元奖励;

  ②对获得市级以上节能低碳类资金扶持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岸电、船舶三废处理等绿色低碳港口项目等,按照不高于市级扶持资金的标准进行配套,总额不超过项目已投入资金。

  2.扶持条件

  (1)盐田区内实施的绿色制造、近零碳等示范创建项目,获得市级以上认定的:

  ①申报主体必须是在盐田区依法登记注册的,并具有独立法人单位的企业;

  ②项目实施地在盐田区;

  ③项目须获得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机构认证的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

  ④示范创建项目已完成。

  (2)盐田区内实施的岸电项目:

  ①盐田区内实施的岸电项目,获得市级以上节能低碳类资金扶持的,按照市级扶持资金1:1的标准进行配套扶持,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项目已投入资金。

  ②项目经满载测试和船舶连接使用后,完成竣工验收;

  ③申报主体必须是在盐田区依法登记注册的,并具有独立法人单位的企业,且已签订岸电使用承诺书;

  ④项目实施地在盐田区;

  ⑤已获得市级扶持资金。

  (3)盐田区内实施的船舶尾气净化设施、船舶排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项目:

  ①盐田区内实施的船舶尾气净化设施项目,获得市级以上节能低碳类资金扶持的,按照市级扶持资金1:0.5的标准进行配套扶持,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项目已投入资金且不超过申报主体上一年度区级地方财力贡献。

  ②申报主体必须是在盐田区依法登记注册的,并具有独立法人单位的企业,且为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

  ③船舶的船籍港为深圳;

  ④船舶为江海直达船舶、港口工作船舶和客船,船舶作业地区主要为盐田区;

  ⑤监测设备符合深圳相关要求并与海事或环保部门联网;

  ⑥项目已验收;

  ⑦已获得市级扶持资金。



  【引导产业集聚发展】

  (一)企业经营增长奖励

  1.政策说明

  (1)项目类型:核准制

  (2)奖励标准

  支持规模(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互联网软件、科技、住宿、餐饮、文化、体育、娱乐等企业做大做强。对于上一年度销售额或营业收入达到一定条件,且增速达到20%以上的企业,按照其上一年度区级地方财力贡献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企业上一年度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应满足如下条件之一:

  ①营业收入为二千万元以上的住宿、餐饮、文化、体育、娱乐企业;

  ②销售额为五千万元以上的医药或医疗器械销售批发企业;

  ③营业收入为五千万元以上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

  ④营业收入为一亿元以上的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⑤销售额为一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

  ⑥销售额为二十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

  2.扶持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盐田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在区统计局实现纳统的规上或限上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文化业、体育业、娱乐业企业。

  (2)申报主体上一年度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应实现增速达20%以上并满足如下条件之一:①餐饮企业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②零售企业销售额达1亿元以上;③批发企业销售额达20亿元以上;④住宿业、文化业、体育业、娱乐业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应达2000万元以上;⑤医药或医疗器械销售批发企业销售额达五千万元以上;⑥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达五千万元以上;⑦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达一亿元以上。

 

  (二)工业增加值增速达标企业奖励

  1.政策说明

  (1)项目类型:核准制

  (2)奖励标准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一年度工业增加值增速达到10%、15%、20%的,分别按照上一年度新增工业增加值增量部分的3%、4%、5%给予奖励。对于上一年度工业总产值10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且不满50亿元、不满10亿元的企业,每家企业奖励金额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和100万元。

  2.扶持条件

  (1)申报主体必须是在盐田区依法登记注册的,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主体统计关系需在盐田区,并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实现纳统并上报数据。

  (3)上一年度工业增加值增速达百分之十、百分之十五、百分之二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百分之十五、百分之二十,数据以统计部门核算的年报工业增加值增速和新增工业增加值增量为准)。

 

  (三)重点活动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