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根据《深圳市龙华区推动上市企业三年倍增若干措施》有关规定,我局拟于近期开展办公用房资助类、贷款利息资助类项目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请项目:办公用房资助类项目
一、申请条件
(一)企业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以及统计关系(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均在龙华区。申请主体为区外非工业企业的,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及统计关系原则上应在购置、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迁入龙华区;申请主体为区外工业企业的,统计关系应在购置、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满1年后30个工作日内迁入龙华区(若工业企业统计关系迁移政策有所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二)申请购置办公用房补贴的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购置办公用房(含办公、研发、生产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龙华区政策性产业用房)补贴的需为已成功上市企业(包括国内上市和国外上市,不含新三板挂牌)。
2.购置的办公用房需自用,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三)申请租赁办公用房补贴的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租赁办公用房补贴的需为龙华区储备库、培育库、上市库在库企业(名单请点击)。
2.新租赁面积为2021年10月8日(含)后净增租赁的自用面积。若企业首次申报本项目,新租赁面积为原有租赁面积之外净增租赁的自用面积。
3.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须1年以上,资助期限以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开始时间的次月1日起开始计算。资助期限不含免租期。
4.租赁的办公用房需自用,不得对外转租。享受资助期间,所有新租赁的办公用房需自用,不得对外转租。后续年度租赁面积如未降至原租赁面积以下的,按实际新租赁面积享受租金支持;如降至原租赁面积以下的,不再享受租金支持。
5.集团内母子公司之间的租赁行为不享受补贴,入选龙华区储备库/培育库/上市库之前的租赁行为不享受补贴。
(四)每家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一项购置/租赁扶持措施。
(五)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六)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注:2021年10月8日(含)后,满足申请条件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二、注意事项
(一)购置、租赁办公用房支持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每年购置办公用房补贴实际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3年累计资助总额最高3000万元。集团内母子公司之间的购置行为不享受资助。
(三)每年对上一年度租金予以资助,实际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
(四)首年受理审核,分年度拨付,后续年份申报主体根据实际情况补充材料,并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展复核。
(五)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须1年以上,资助期限以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开始时间的次月1日起开始计算。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7日之间签订合同且仍然存续有效的合同以2021年11月1日起开始计算。资助期限不含免租期。
(六)对纳入我区储备库、培育库与上市库内企业,如租赁工业园的,按其新租赁自用面积(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租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10000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36个月的资助。
(七)对纳入我区储备库、培育库与上市库内企业,如租赁商业办公楼宇的,按其新租赁自用面积(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40元的租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2000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36个月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