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根据《深圳市龙华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和《深圳市龙华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我局现开展2023年龙华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项目受理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扶持对象
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均在龙华区的集成电路领域独立法人单位,若单位纳入了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需在龙华区。(《支持集成电路投融资项目操作指引》中明确的基金管理公司不受此限制)。其中,集成电路领域独立法人单位主要指: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设备、材料企业,或提供相关集成电路产业服务的企业、机构。
二、申报条件
申请集成电路企业融资奖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址均位于龙华区的集成电路领域独立法人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若单位纳入了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需在龙华区;
(二)申请单位应为近2年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基金投资入股、且单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集成电路企业;
(三)申请融资奖励的,若融资资金为单笔拨付,则融资资金到位时间须在申报之日前两年内;若融资资金为多笔拨付,则申请奖励的融资资金首笔与最后一笔到位时间须均在申报之日前两年内,对于超出两年期限的融资资金不予奖励;(此处“两年”均指顺延年);
(四)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申请集成电路企业投资奖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从区外新引进集成电路企业落户于龙华区,且近2年内对该企业单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
(三)申请投资奖励的,若投资资金为单笔拨付,则投资资金到位时间须在申报之日前两年内;若投资资金为多笔拨付,则申请奖励的投资资金首笔与最后一笔到位时间须均在申报之日前两年内,对于超出两年期限的投资资金不予奖励;(此处“两年”均指顺延年)
(四)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本操作指引中所述的新引进企业,是指2021年10月8日后,企业首次将注册地迁入龙华区,且申请之日时迁入龙华区时间不超过2年。
三、资助标准
集成电路投融资项目奖励标准如下:
(一)经评审,对近2年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基金投资入股、且单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集成电路企业,按本轮到位资金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兑现。获得本款奖励后再次获得融资的,不再给予奖励。
(二)经评审,对新引进集成电路企业到龙华落户,且近2年内对该企业单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基金管理公司,按本轮实际投资资金的2%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同时有多家基金管理公司引进同一家企业时,仅对其中一家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