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的通知
来源:  广东省商务厅        发布时间:2023-01-31     

资助金额:10000万元 政策类型:-

资助对象:企业 政策级别:广东省

申报日期:2023-01-29至202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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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

  为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378号)等文件精神,落实我省贸易高质量发展十大工程要求,根据《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粤办发〔2018〕17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省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粤财预〔2022〕 60号)规定,现就做好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重点内容

  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外资新项目、外资增资项目、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投资和财政贡献项目给予支持。


  二、资金审核及申请

  (一)组织项目评审。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依法依规、简政放权、绩效导向、风险防控的原则开展工作,切实履行对本地区项目的申报、评审和审核职责。按照本通知的重点支持内容和参考指引,结合实际制定并印发本市资金申报指南。严格核实项目申报条件及实施情况,按程序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和支持金额,严禁违规提高支持限额或虚报项目预算。

  (二)履行项目入库。各市经审议程序确定支持的项目,纳入地市项目库,并将入库项目报我厅备案。认真填报《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入库明细表(___市)》,于2022年9月10日前上报我厅,逾期不报视为无项目资金需求。

  2022年经评审应获得利用外资奖励专项资金支持、但2022年安排资金不足以兑现的项目,按照上述要求履行项目入库程序,补录入2022年项目库。项目入库均通过“数字政府”公共财政综合管理平台办理。同时,使用预算编制阶段储备的二级项目要达到资金分配总额的70%(即各市下达的具体项目70%以上来源于已储备的二级项目)。

  ( 三)申请专项资金。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按照“以项目定预算”的原则进行,未有具体项目储备的一律不予安排资金。我厅将结合各地上报项目储备等情况,统筹编制全省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最终专项资金预算以省人大审议批准的预算草案为准。


  三、资金使用效果跟踪管理

  (一)做好绩效评估管理工作。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专项资金区域绩效负责,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加强绩效目标监控,定期组织开展本地区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并将绩效自评情况上报我厅。

  (二)加强企业经营情况跟踪管理.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落实落细粤商务资函〔2020〕17号文要求,切实做好专项资金跟踪管理工作。一是跟踪企业是否有认真履行申报时所作的承诺。二是要继续按照粤商务资函〔2020〕17号文附件台账中有关指标,对本地获得奖励的外资企业做好台账式跟踪管理。


  四、支持项目、条件和标准

  (一)外资新项目。对在广东设立的2022年实际外资金额(已纳入统计且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达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新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1亿元。

  (二)外资增资项目。对在广东设立的2022年实际外资金额达 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增资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1亿元。

  (三)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总部型机构项目(下称总部型企业).

  1。投资奖励。对经省认定的、且2022年实际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1亿元。

  2。财政贡献奖励。对经省认定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2022年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按项目当年对省级财政贡献量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1亿元。

  以上支持对象不包括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行业划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五、有关评审原则

  (一)申请新设、增资奖励的项目,应在2017年1月1日后新设或增资并完成相应资金的入资;申请总部投资奖励的项目,应在2022年内增资并完成相应资金的入资。以上项目均应于2022年当年内纳入实际外资统计(指商务部口径,下同),计算奖励资金的基数即以年度内纳入实际外资统计的金额为准。

  (二)纳入统计并作为财政奖励基数的实际外资金额,应与该申报奖励的企业(项目)新设或增资时产生的合同外资相匹配,即评审时应同时核查企业的注册资本、合同外资及实际外资。

  1.新设项目合同外资达5000万美元及以上,增资项目合同外资单次增资达 3000万美元及以上,总部投资奖励项目合同外资单次增资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

  2.企业实际外资金额应以纳入商务部统计的金额为准。3.注册资本没有新增的外资并购、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不属于奖励范围。

  (三)单个企业同一年度内新设并增资的,不得将新设和增资的实际外资叠加以达到奖励标准(新设和增资所投入的实际外资均达到奖励标准的除外)。

  (四)申报增资及总部投资奖励的项目,在申报奖励之前该企业所发生的新设及其他增资项目合同外资须足额缴齐.

  (五)在《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下称“外资十条(修订版)”)执行期内,单个企业(项目)所获的各类型奖励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其中总部财政贡献奖励仅可支持一次。

  (六)未获得我厅认定为总部企业或总部型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申报总部投资奖励及财政贡献奖励。

  (七)符合总部投资奖励的项目,同时也符合外资新项目或外资增资项目奖励的,只可申报其中一项。

  (八)企业的省级财政贡献量的计算方法为:增值税×25%+企业所得税×20%。

  (九)资金评审工作中涉及本外币兑换的,按以下规则办理:1.企业出资原币为人民币,直接以商务部实际纳统的人民币数计算奖励金额。

  2.企业出资原币为外币的,直接以商务部实际纳统的美元数计算奖励金额。

  3.企业出资原币既有人民币又有外币的,人民币部分以商务部实际纳统的人民币数计算奖励金额,外币部分以商务部实际纳统的美元数计算奖励金额。

  4.美元兑人民币年平均汇率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为准,保留4位小数。

  (十)实际外资的认定标准、纳入商务部统计口径的确认方法等,按现行外商投资统计制度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