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深圳市绿色制造示范创建工作
来源:  -        发布时间:2024-03-27     

资助金额:- 政策类型:其他

资助对象:企业 政策级别:-

申报日期:2024-03-25至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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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各区(新区、合作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办法》(工信厅节函〔2024〕13号,以下简称《办法》,附件1)等有关要求,进一步构建我市绿色制造体系,发挥绿色工厂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规范化、长效化培育机制,打造绿色制造领军力量。现组织开展深圳市绿色制造示范创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工作内容

  深圳市绿色制造示范项目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三个方向,具体评价要求参照《办法》实施。鼓励各单位瞄定国家级绿色制造示范创建,在基础设施提升、设备优化升级、工艺迭代更新等方面实施系统性、全流程绿色低碳改造,探索建立资源共建共享、产业耦合共生、产供互补相连的合作关系,全面提升绿色低碳发展水平。

申报要求

  (一)绿色工厂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在深圳市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2.申报绿色工厂的单位,应参照绿色工厂评价通则或行业评价标准开展评价。已纳入清单的行业(参考附件2)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不在清单范围的行业依据《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 36132)进行评价。列入《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的重点用能行业,能效水平原则上要达到或优于相关标杆水平;未规定能效标杆水平但有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的行业,能效水平原则上要达到或优于相应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或1级水平。

  (二)绿色工业园区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深圳市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

  2.发布园区绿色工厂培育计划,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3.申报绿色工业园区的单位,应依据《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开展评价,优先支持园区内绿色工厂数量多、占比高的工业园区。

  (三)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深圳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是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企业,积极创建绿色工厂;

  2.制定供应商绿色工厂培育计划,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3.申报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单位,应按照行业指标体系或通用评价要求开展评价。其中,已发布行业指标体系(附件2)的,按照行业指标体系进行评价;未发布的行业依据《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进行评价。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为市级及以上绿色工厂,优先推荐汽车船舶、电子电器、通信制造、机械装备、轻工纺织、食品医药、建材冶金等行业以及供应商中绿色工厂数量众多的龙头企业和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企业。

  (四)其他

  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企业或园区(含园区内企业),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绿色制造名单:

  (一)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

  (二)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

  (四)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