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办法》(深府规〔2020〕2号);
(二)《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文规〔2024〕4号);
(三)《深圳市文化和体育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文规〔2020〕2号)。
本扶持计划资助对象是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研究活动的单位(主营业务属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范围),并已在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注册并提交企业基本信息,经审核认定为文化产业经营单位。
(一)具备《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按时向市综合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三)上年度(2023年)营业收入达到相当规模。
(一)认定方式:认定采取企业自主申报和统计数据排名综合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企业营业收入、行业影响力和带动效应等指标,结合行业细分领域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前100名入选“深圳文化企业100强”。
(二)奖励标准:自主申报参与“深圳文化企业100强”认定,并入选“深圳文化企业100强”,且上年度(2023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30%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