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第四条 引进重点产业龙头企业。(三)引进境内外上市企业。新引进的境内主板上市企业总部、创业板及科创板上市企业总部,给予一次性600万元的奖励;新引进的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总部,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红筹、协议控制间接方式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总部,新引进龙华区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的奖励。
对在境内外多个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不重复资助,境外上市企业回到境内上市的按境内上市补助标准补足差额。
(一)2021年1月1日及以后,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税务登记地以及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
(二)企业总部在落户龙华区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已在沪深主板、创业板或科创板上市;
2.已在纽约、香港、伦敦、东京、新加坡的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
3.已通过红筹、协议控制等间接方式在香港、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的主要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
(三)落户龙华区后两年之内提出申请。
(四)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