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龙华区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集成电路企业落户
来源:  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4-04-07     

资助金额:200.00万元 政策类型:-

资助对象:企业 政策级别:-

申报日期:2024-04-07至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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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标准

  《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第五条 重点引进数字经济优质企业。(四)重点引进集成电路企业。新引进的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的企业,经审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上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

申报条件

  (一)2021年1月1日及以后,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及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若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落户龙华区之日前两年内,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告明确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

  1.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或知识产权(IP)核设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月平均职工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

  (3)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EDA工具、IP和设计服务,下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1500万元;

  (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产品设计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8个;

  (6)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和经营场所,且必须使用正版的EDA等软硬件工具;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专用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1500万元;

  (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5个;

  (6)具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专用材料研发、生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3)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材料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材料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研发、生产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5个;

  (6)具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4.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3)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收)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

  (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5个;

  (6)具有与集成电路芯片封装、测试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三)落户龙华区后两年之内提出申请。

  (四)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