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第八条 加强产业空间支持。(二)降低新引进优质企业装修成本。符合本措施第四条、第五条(一)至(五)项、第五条(九)项、第六条(十)项、第七条(一)至(四)项的企业,在龙华区购买或租赁自用产业或办公用房,首次装修场地的,按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装修扶持,扶持金额不得超过装修实际发生费用。
扶持金额不超过装修实际发生费用。产业或办公用房的购买(租赁)行为发生于母子公司或关联企业之间的,不享受此项扶持。产业或办公用房不对外转租、分租、退租或售卖,否则全额退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一)2021年1月1日及以后,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及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若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新引进的符合《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第四条、第五条(一)至(五)项、第五条(九)项、第六条(十)项、第七条(一)至(四)项条件之一的企业
(三)落户龙华区时间与首次装修合同签订时间相隔不超过1年(含)。
(四)落户龙华区两年内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已完成自用产业或办公用房的首次装修。
(五)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