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国家项目配套扶持计划
来源: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04-10     

资助金额:- 政策类型:产业发展

资助对象:企业 政策级别:深圳市级

申报日期:2024-04-11至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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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方向

  对生物医药(生物制造产业领域)、智能传感器、智能终端领域承担国家发展改革部门产业项目、创新载体的给予配套支持。

资助标准

  (一)生物医药(生物制造产业领域)

  分阶段资助。支持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按照市政府相关工作文件和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对国家补助资金予以1:1市级资金配套支持,最终资助金额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情况、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资助比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因素核定。市级财政已拨付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市级资助金额分阶段拨付,在项目扶持计划通知下达、项目完成总投资的40%、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三个阶段,分别按资助金额的40%、30%、30%分阶段予以拨付。

  (二)智能传感器

  分阶段资助。支持企业积极承担国家项目,按国家资助资金1:1配套支持,市级与国家资助资金总和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最终资助金额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情况、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资助比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因素核定。资助金额拨付进度与国家要求保持一致,国家无要求的,市级资助资金分阶段拨付。分阶段拨付的项目,在项目扶持计划通知下达、项目完成40%的总投资额、项目通过验收三个阶段,分别按资助金额的40%、30%、30%分阶段予以拨付。

  (三)智能终端

  分阶段资助。支持企业积极承担国家项目,按国家资助资金1:1配套支持,市级与国家资助资金总和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最终资助金额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情况、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资助比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因素核定。资助金额拨付进度与国家要求保持一致,国家无要求的,市级资助资金分阶段拨付。分阶段拨付的项目,在项目扶持计划通知下达、项目完成40%的总投资额、项目通过验收三个阶段,分别按资助金额的40%、30%、30%分阶段予以拨付。

申报要求

  一、申报基本条件

  (一)项目单位须是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申报指南支持领域相关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联合申报项目的,牵头申报单位须满足前述要求。项目单位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除临床试验、注册许可认证及国家项目配套扶持计划外,项目建设期不早于2024年1月1日,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截至项目申报之日(以《项目基本情况表》所填时间为准),项目已完成投资额占总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0%。

  (三)项目资金已落实(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四)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落实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并已根据需要取得能评、环评批准文件,落实项目建设场地。

  (五)项目的财务核算和实施地在深圳市内。

  二、申报条件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申报项目须已获得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同意立项,且申报时处于在建状态。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地方配套比例、资金拨付方式与进度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项目配套扶持计划仅需提供国家项目申报材料以及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同意的立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