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医工融合”专项扶持计划
来源: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04-10     

资助金额:1000.00万元 政策类型:产业发展

资助对象:企业 政策级别:深圳市级

申报日期:2024-04-11至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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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三个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发改规〔2022〕10号)中,《深圳市促进高端医疗器械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二(三)条,“布局市级医疗器械重大科技产业专项”。

扶持方向

  重点支持医用机器人、人工智能体外诊断设备、高性能植介入器械等前沿领域企事业单位与本地临床医疗机构开展“医工融合”基础研究和技术攻关,推动重大装备、关键零部件等实现国产替代。

  1.医用机器人

  聚焦消化、骨、神经和心血管等领域,结合临床手术反馈、通过临床数据支撑,开展手术辅助机器人设备设计研发,重点突破减速器、伺服电机等关键零部件制造技术,并推动实现整机产业化。

  2.人工智能体外诊断设备

  聚焦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结合临床应用反馈、通过临床数据支撑,研制基于人工智能的全自动诊断设备,重点研发显微图像扫描、全自动血液/生化/免疫分析流水线、全自动病理分析工作站等设备。

  3.高性能植介入器械

  聚焦骨、心血管等领域,结合临床治疗痛点、难点,开展高性能植介入器械研发,重点开发增韧氧化铝陶瓷、微创介入镍钛合金、医用微球、生物膜、人工血管等技术研发。

资助标准

  分阶段资助。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予以批复立项。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终资助金额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情况、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资助比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因素核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金额分阶段拨付,在项目扶持计划通知下达、项目完成总投资的40%、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三个阶段,分别按资助金额的40%、30%、30%分阶段予以拨付。已拨付资助资金用于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不含人力资源费),其中用于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40%。

申报要求

  一、申报基本条件

  (一)项目单位须是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申报指南支持领域相关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联合申报项目的,牵头申报单位须满足前述要求。项目单位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除临床试验、注册许可认证及国家项目配套扶持计划外,项目建设期不早于2024年1月1日,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截至项目申报之日(以《项目基本情况表》所填时间为准),项目已完成投资额占总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0%。

  (三)项目资金已落实(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四)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落实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并已根据需要取得能评、环评批准文件,落实项目建设场地。

  (五)项目的财务核算和实施地在深圳市内。

  二、申报条件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

  2.“医工融合”专项扶持计划须由深圳市企事业单位与三级临床医疗机构联合申报,其中企事业单位作为申报牵头单位、医疗机构作为申报参与单位,其中一家医疗机构在一个扶持方向上只能参与一个项目。

  3.项目牵头单位应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应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财务制度健全,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4.项目牵头单位上年度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不低于500万元或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

  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具体以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为准。

  5.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相关成果鉴定或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6.项目牵头单位须具有相应的基础条件,项目团队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15人,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