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组建与提升扶持计划
来源: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04-10     

资助金额:500.00万元 政策类型:产业发展

资助对象:企业 政策级别:深圳市级

申报日期:2024-04-11至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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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深圳市支持电化学储能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改〔2023〕82号)第六条,“布局建设创新载体”。

扶持方向

  1.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组建

  (1)通信储能系统集成工程研究中心

  聚焦通信储能系统集成技术研究,打造全场景通信站点储能产品和解决方案,重点开展储能电池管理系统、能量管理系统、热管理系统、消防管理系统、新型储能系统架构、储能电池均衡算法、站点能源社会化等关键技术研究。

  (2)家庭智慧储能系统集成工程研究中心

  围绕家庭智慧能源需求,提供发、储、配、用一体化的解决方案。重点开展储能电池安全、健康、宽温度工作范围、高充放电倍率、低成本、高能量密度电池管理系统;智能、灵活、可靠、高效、高密度的电能转换技术;以及单产品、单系统、跨生态的设备智能互联技术。

  2.市级工程研究中心提升

  支持锂离子电池、钠离子电池、镁离子电池、液流电池等先进电化学储能技术路线的原材料、元器件、工艺装备、电芯模组、电池管理系统(BMS)、能量管理系统(EMS)、变流器(PCS)、系统集成等储能领域。

资助标准

  (一)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组建

  专家评审综合评分6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核查阶段,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予以批复立项,每个方向原则上只支持一个项目。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终资助金额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情况、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资助比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因素核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资金分阶段拨付,在项目扶持计划通知下达、项目完成40%的总投资额、项目通过验收三个阶段,分别按资助金额的40%、30%、30%分阶段予以拨付。已拨付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

  (二)市级工程研究中心提升

  综合评审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进入现场核查,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予以批复立项后,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终资助金额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情况、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资助比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因素核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资金分阶段拨付,在项目扶持计划通知下达、项目完成40%的总投资额、项目通过验收三个阶段,分别按资助金额的40%、30%、30%分阶段予以拨付。已拨付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其中用于建设投资的比例不低于资助金额的50%,研发费用只能用于科研材料及事务费支出。

申报要求

  一、申报基本条件

  (一)项目单位须是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申报指南支持领域相关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联合申报项目的,牵头申报单位须满足前述要求。项目单位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除临床试验、注册许可认证及国家项目配套扶持计划外,项目建设期不早于2024年1月1日,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截至项目申报之日(以《项目基本情况表》所填时间为准),项目已完成投资额占总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0%。

  (三)项目资金已落实(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四)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落实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并已根据需要取得能评、环评批准文件,落实项目建设场地。

  (五)项目的财务核算和实施地在深圳市内。

  二、申报条件

  (一)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组建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项目单位应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应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财务制度健全,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须提供相关领域的产学研合作或科技成果转化典型案例不少于5个(附相关合同或协议)。

  3.项目单位上年度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或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具体以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为准。

  4.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相关成果鉴定或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5.项目单位须具有相应的基础条件,项目团队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15人,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

  (二)市级工程研究中心提升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须已建设有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项目,且现有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项目已于本申报指南发布前取得通过验收的正式通知。

  3.项目单位应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应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财务制度健全,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须提供相关领域的产学研合作或科技成果转化典型案例不少于5个(附相关合同或协议)。

  4.项目单位上年度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或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20%、研发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7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具体以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为准。

  5.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相关成果鉴定或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6.项目单位须具有相应的基础条件,项目团队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15人,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