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产业化事后补助扶持计划
来源: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04-10     

资助金额:1500.00万元 政策类型:产业发展

资助对象:企业 政策级别:深圳市级

申报日期:2024-04-11至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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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1.《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三个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发改规〔2022〕10号)中,《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二十四条,“推动药品创新成果产业化”;《深圳市促进高端医疗器械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第八条,“鼓励医疗器械产品本地产业化”;《深圳市促进大健康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一条,“支持康复辅具创新开发”。

  2.《深圳市支持电化学储能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改〔2023〕82)第十三条,“加快先进产品规模化量产”。

扶持方向

  (一)生物医药

  支持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药、制药装备和给药装置领域。其中化学药、生物制品和中药需已开展3期临床试验或获批上市。

  (二)高端医疗器械

  重点支持植介入器械、高端医学影像、分子诊断试剂与设备等领域。

  (1)植介入器械。支持心脑及外周血管植介入器械、循环辅助器械等。

  (2)高端医学影像设备。支持磁共振设备、CT成像设备、高端超声设备、新型内窥镜等。

  (3)分子诊断试剂与设备。支持病原体分子诊断试剂盒、全自动核酸检测一体机等。

  (三)大健康

  支持激光、脉冲光、超声、射频等医疗美容设备(设备需获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

  (四)新能源

  支持锂离子电池、钠离子电池、镁离子电池、液流电池等先进电化学储能技术路线的原材料、元器件(IGBT、MOSFET、DSP等芯片)、工艺装备、电芯模组、电池管理系统(BMS)、能量管理系统(EMS)、变流器(PCS)、系统集成等储能领域。

资助标准

  事后资助。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予以批复立项,项目单位须先自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项目,待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经专项审计核定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事后资助,最终资助金额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情况、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资助比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因素核定,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申报要求

  一、申报基本条件

  (一)项目单位须是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申报指南支持领域相关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联合申报项目的,牵头申报单位须满足前述要求。项目单位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除临床试验、注册许可认证及国家项目配套扶持计划外,项目建设期不早于2024年1月1日,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截至项目申报之日(以《项目基本情况表》所填时间为准),项目已完成投资额占总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0%。

  (三)项目资金已落实(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四)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落实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并已根据需要取得能评、环评批准文件,落实项目建设场地。

  (五)项目的财务核算和实施地在深圳市内。

  二、申报条件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或相关认证和生产许可,知识产权归属明晰。(制药装备和给药装置领域无需提供生产许可类证件。)

  3.项目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开展相关项目产业化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

  4.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500万元,应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土建工程、新购置设备等)。

  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具体以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为准。

  5.生物医药领域,化学药、生物制品和中药需已开展3期临床试验或获批上市。大健康领域,申请的医疗美容设备须已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