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深圳市数字创意产业集群扶持计划-数字创意孵化器
来源:  -        发布时间:2024-04-12     

资助金额:200.00万元 政策类型:产业发展

资助对象:企业 政策级别:-

申报日期:2024-04-12至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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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企业、行业协会及其他组织运营,为深圳数字创意初创企业提供孵化服务的孵化器。

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关于加快培育数字创意产业集群的若干措施》(深文规〔2023〕3号);

  (二)《深圳市数字创意产业集群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文规〔2024〕2号)。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数字创意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服务性中介、研究活动的单位,且登记注册一年以上(数字创意产业主要包括数字创意技术和设备、数字文化创意活动、设计服务、融合服务等四大业态,行业分类可参照国家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详见附件6)。

  2.申报单位已在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注册、提交基本信息,并经审核认定通过。

  3.申报单位须是孵化器运营单位。如有多个运营单位,应由承担民事责任的一方申报,并出具委托协议。

  4.同一家申报单位每年只能申报一个数字创意孵化器资助项目,请勿将多个项目打包申报。

  5.经营情况良好,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具备孵化器建设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保障条件。

  6.提交的营业收入、纳税金额等经营指标数据客观真实,与纳入统计主管部门报表数据一致。

  7.按要求向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报送统计数据。

  (二)孵化器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为数字创意初创企业提供孵化服务的数字创意企业孵化器,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服务项目,且未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本市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奖励。

  2.运营时间满1年(截至申报通知发布之日),具备明确的发展方向、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成熟的孵化服务机制,产生良好的示范效应。

  3.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4.拥有提供孵化服务的专业团队,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文化金融、创业辅导、政策咨询,以及工商、税务、法务、财务等各类创业服务,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创业导师不少于3名,签约服务机构3家以上,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商业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6场次。

  5.在孵数字创意企业占在孵化企业数量达70%以上且不少于10家,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孵化时限不超过48个月。

  6.累计毕业数字创意企业不少于3家,毕业企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200万元;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7.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至少有2家以上在孵数字创意企业获得投融资。

资助方式

  (一)资助方式:事后资助,根据孵化器规模、运营情况、服务能力等指标综合评定,择优资助。

  (二)资助范围:孵化器近两年(2022-2023年)运营费用,包括设备、房租、劳务等,其中房租部分不能超过50%。以上费用均为经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后确认的、为运营孵化器实际发生的费用。

  (三)资助标准: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30%比例,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