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号)
(二)《光明区支持建筑科技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2〕13号)
(三)《光明区支持建筑科技高质量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光住建字〔2023〕226号)
(一)支持对象: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二)支持方式:事后资助,受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
(三)支持项目类别:核准类。
(四)支持标准:新引进建筑业企业首个完整年度建筑业产值不低于20亿元、既有建筑业企业产值在光明区首次达到20亿且当年增速不低于光明区建筑业产值平均增速的,给予50万元奖励。本项奖励为一次性奖励。
(一)依法依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四)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五)所从事行业或开展的业务按照有关规定需经有关部门核准、备案或需取得相关资质的,应按要求取得。
(六)符合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新引进企业为2022年1月1日之后在光明区新注册的企业。新引进企业在光明区纳统当年产值达到20亿元,也可获得本项奖励。
(八)既有企业在2022年以前在光明区纳统年度产值已经达到过20亿元的,不再给予本项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