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获评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单位,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获得五星、四星级酒店评定的单位,分别给予
3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对获评为市级以上“平安景区”“绿色景区”“绿色饭店/酒店”的单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对获评为国家“百强旅行社”、省“百强旅行社”、市“旅行社二十强”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对获得国家、省、市级旅游主管部门或其主管部门授权的行业组织评定为“工业旅游景点(含示范点、示范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为支持旅游业创新发展,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南山区促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基本条件:
1.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以及注册、经营地在南山区的旅游企业在南山辖区设立、经营的分支机构;
2.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3.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的;
2.提出资助申请后,申报主体注册地或在地统计关系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