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邮轮旅游发展。对注册在南山区且在辖区内开展邮轮港口业务的码头公司,引入邮轮停靠在南山区的邮轮母港,按照不超过1元/净吨/航次的标准给予支持,邮轮载客进、出港各一次视为一航次。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为鼓励企业创新发展,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南山区促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基本条件:
1.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以及注册、经营地在南山区的旅游企业在南山辖区设立、经营的分支机构;
2.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3.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的;
2.提出资助申请后,申报主体注册地或在地统计关系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
上年度营业收入小于5000万元、并且上年度在南山辖区统计在库的申报主体,每家单位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上年度营业收入大于等于5000万元、小于等于20000万元,并且上年度在南山辖区统计在库的申报主体,每家单位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上年度营业收入大于20000万元、小于等于30000万元,并且上年度在南山辖区统计在库的申报主体,每家单位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90万元;
上年度营业收入大于30000万元,并且上年度在南山辖区统计在库的申报主体,每家单位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营业收入以区统计局确认的数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