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奖的给予奖励。
(一)《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强科技研发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鹏办规〔2023〕15号)第十一条:对获得下列奖项的单位或个人所在的单位进行奖励。每个单位每年获得下列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1.对获得“国家最高科技奖”的,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等国家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最高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2.对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的,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给予最高10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3.对获得“深圳市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4.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5万元、2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银奖”“广东专利优秀奖”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深圳市专利奖”和“深圳市标准奖”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每个单位每年度获得此类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鹏办规〔2023〕9号)。
审批数量:受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有数量限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部门审查、社会公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一)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纳税、经营或依法从事其他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严重不良记录。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四)申报单位2022年度已取得奖励证明文件且为该项目第一完成单位。